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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安全 践行司法为民
全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2022-04-07 11:44:14   
2022-04-07 11:44:14    来源:宁夏新闻网

  人民法院报记者 马 荣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立足审判密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妥善审理化解各类服务消费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到一年“3·15”,本期专刊征集全区各级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购买二手车遭到欺诈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2016年6月,原告刘某某经人介绍到北门金三角国际汽车城内被告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用于本人自用,工作人员向原告介绍车辆时称车没有问题,车价16.8万元,首付30%就可购买。随后,原告委托朋友向被告工作人员交纳了首付购车款50400元,由被告工作人员代办了购车、过户、购买保险等手续。并交纳手续费5600元,在被告公司办理了车辆按揭贷款的各项手续。原告使用车辆期间,车辆经常出现故障,原告多次与被告核实车辆车况,被告均答复车辆没有问题。2017年10月,原告得知所购车辆系全损车,曾于2016年1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换件件数确定为139件,损失部位及程度为非常严重,定损金额为18000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二手车商户,隐瞒涉案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系全损车辆的事实,已构成消费欺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车辆买卖合同,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68000元,退还原告手续费56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504000元,合计677600元。

  【裁判结果】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服务企业,其在取得涉案车辆时应对车辆进行全面的监测和整备,应当全面地了解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并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负有告知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的义务。2016年1月10日涉案车辆发生严重事故,损失部位及程度非常严重,定损总金额为180000元,被告隐瞒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相关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对原告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告退还涉案车辆;被告向原告刘彩艳退还购车款168000元,并三倍赔偿原告刘彩艳购车款504000元。

  【典型意义】伴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由二手车交易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增长迅速,而其中以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诉请“退一赔三”较为典型。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信息进行详细研究核实后再办理购买手续,同时警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严格核查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交易车辆的真实情况,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利益的角度切实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促进二手车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编辑】:胡琴
【责任编辑】: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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